黨紀處分的期間及年度考核
處分種類 | 黨紀處分期間 | 年度考核 | |
1 | 警告 |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 受黨內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
2 | 嚴重警告 |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 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因其他錯誤而受嚴重警告處分的,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
3 | 撤銷黨內職務 |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 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guī)定條件確定等次。 |
4 | 留黨察看一年 |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 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受留黨察看一年處分的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
留黨察看二年 | 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 ||
5 | 開除黨籍 |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guī)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guī)定。 | 受開除黨籍處分的當年,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第二年和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 |
1.涉嫌違犯黨紀被立案檢查的,可以參加年度考核,但在其受檢查期間不確定等次。結案后,不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guī)定補定等次;給予黨紀處分的,按規(guī)定上述一、二、三、四、五條的規(guī)定辦理。
2. 受黨紀處分同時又受行政處分的,按受黨紀處分的情況確定其考核等次。
3.企業(yè)、事業(yè)單位對受黨紀處分人中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
政務處分期間及年度考核
政務處分種類 | 政務處分期間 | 年度考核 | |
1 | 警告 | 六個月 | 參加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
2 | 記過 | 十二個月 | 參加年度考核,因與職務行為有關的錯誤而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確定為不稱職等次;對確因一時過失,而受記過、記大過處分,上年度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定為基本稱職等次;因其他錯誤而受記過、記大過處分的,一般只寫評語不確定考核等次。第二年參加年度考核,按規(guī)定條件確定等次。 |
3 | 記大過 | 十八個月 | |
4 | 降級 | 二十四個月 | 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按其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按規(guī)定條件確定等次。 |
5 | 撤職 | 參加年度考核,確定為不稱職等次;第二年按新任職務參加年度考核,只寫評語不確定等次;第三年參加年度考核,按規(guī)定條件確定等次。 | |
6 | 開除 |
1.受到行政處分同時又受到黨紀處分的,按照中央紀委、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組通字[1998]19號)規(guī)定確定其考核等次。
2.對黨政機關受行政處分的工勤人員及事業(yè)單位受行政處分的人員確定年度考核等次,可參照本意見執(zhí)行。